关于印发《华北电力大学苏州研究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6-04-14    


华北电力大学

 苏州研究院文件
 
 
苏研院〔2016〕1号
 
 
 

 

关于印发《华北电力大学苏州研究院
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》的通知
 
 
院直各单位:
  依据《华北电力大学章程》和《华北电力大学综合改革方案》关于推进以学校章程为统领的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,特制定本制度,经2016年1月14日第1次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印发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1月14日 
 
华北电力大学苏州研究院
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
 
第一章 总则
第一条 为提升研究院行政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水平,根据教育部、学校相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制度
第二条 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,主要研究重要事项方案,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措施,研究处理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 议事范围
第三条  研究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办学方针、指导思想等方面的实施意见和方案。
第四条  拟定研究院发展规划、基本管理制度、重要行政规章制度、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、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;制定具体规章制度、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五条  拟定研究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以及人才发展规划、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,研究队伍建设。
第六条  拟定研究院重大基本建设、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,研究财务与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事项。
第七条  研究处理教学、科研、思想品德教育、学籍管理、学生奖惩、招生就业、安全稳定、后勤保障以及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第八条  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学生代表大会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。
第九条  听取院直各单位关于行政工作的汇报。
第十条  其他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、决定的事项。
第三章 议题确定与要求
第十一条  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,研究院行政部汇总后报党政负责人确定。
第十二条  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研究院重大问题,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,经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;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,待进一步交换意见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。
第十三条  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,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、政策、法律咨询。
第十四条  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,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。
第十五条  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,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。
第四章 会议召开
第十六条  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,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。如遇重大或急需办理的事项可随时举行。
第十七条  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为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,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。
第十八条  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。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,提交议题和分管工作的院领导必须出席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、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,列席相关议题。
第十九条  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,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,报行政部备案,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。
第二十条  行政部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记录,讨论的问题、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,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归档。会议纪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。
第五章 议事规则
第二十一条  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:一是研究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议题作简要说明,提出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;二是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;三是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由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,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。
第二十二条  党政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,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、充分讨论、各抒己见、集思广益。
第二十三条  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,决定多个问题时,应逐项审议。
第二十四条  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,应暂缓决策,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。
第二十五条  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奖罚等事项时,本人应主动回避或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回避,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行与会。
第六章 落实与督办
第二十六条  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、决定事项,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,由分管领导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。
第二十七条  对尚未做出决定的问题,或对已经做出决定但暂时需保密的,在没有正式传达之前,与会人员一律不得与任何人议论或泄露会议内容,否则按有关纪律追究责任。
第二十八条  行政部对党政联席会议决议、决定的贯彻落实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,并及时报告有关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九条  在确遇新情况、新问题,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,应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。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落实的,要查明原因,学校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七章 附则
第三十条  本制度由研究院授权行政部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一条  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华北电力大学苏州研究院行政部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1月14日印发